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按照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湘教发〔2011〕40号)精神,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4.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党委、行政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制定;
5.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人员招聘与特殊人才的选聘;
6.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其他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申请;
8.涉及教职工薪酬福利、医疗、住房、职称评聘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0.校园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学校应急预案处置的除外),以及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1.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决策情况的审计;
12.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重大维修改造、重大基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
13.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14.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5.境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聘任);
2.校级领导、后备干部的推荐;
3.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学校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教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7.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
2.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校园基本建设、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
3.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
4.单笔涉及金额在10万(1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项目;
5.单笔涉及金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人员培训(含校内职工培训)及其他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
6.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7.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预算的调整;
2.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含5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事项;
4.超预算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
5.教职工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的确定;
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三重一大”项目按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党委、行政按照职责分工行使决策权。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一)学校“三重一大”的内容,需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实施部门、督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
党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校长办公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
(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学校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他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特别重大的问题事前需要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有学校主管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调查论证,并写出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有参加论证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再报请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决定或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在讨论或表决过程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选拔任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应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
(五)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陈述理由。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末位表态制,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七)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拟定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呈报书记、校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八)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相关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责任部门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不得以其他形式议决。
(二)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三)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四)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党(校)务公开,按照学校党(校)务公开的相关制度执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进行督办检查立项,党政办、督导处作为检查项目的督办部门,负责全程跟踪反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2.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检查、考核以及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委、纪委组织实施,纪委书记牵头,党政办和质量诊断与改进处督办,纪检监察室检查。
(一)部门及个人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但尚未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给予一定的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三)干部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