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
第三条 内审处在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校长或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审计人员须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处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追加、执行和决算年度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并实施年度例行审计;
(三)对学校各部门专项资金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对学校基建维修类、采购类和服务类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对项目实施过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学校经济实体和各部门创收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后勤实体化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
(六)学校中层干部交流、离任及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内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内审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学习提高审计水平;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薄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有关资料及财产等临时措施。
(五) 检查下发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六) 参加学校的有关审计事项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并经审计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进行及时整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内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认真填制审计工作记录。
(三)报告阶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校领导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有违纪行为或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校领导;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内审处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特邀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论由内审处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学校内的对外委托审计业务须经审计部门统一办理;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内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