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遵循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独立性和纯洁性的基本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二级教学单位(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除外,下同)等额推荐候选人、二级教学单位全体教师会议投票表决确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聘任,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设在学校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二级教学单位主任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学术分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全体教师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设置方案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与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备指导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与学术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如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各种原因需要递补时,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程序递补。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2.有权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3.有权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或督促落实;
4.有权享受相关报酬和待遇。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2.按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就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开展学术讲座,指导全校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4.对中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
5.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评议意见,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群、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3.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6.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针对学校教科研等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社会调研、研讨,提交调研报告,供学校决策参考;
8.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9. 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10.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11.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甄别,提出处理意见;
12.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与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与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进行约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的联名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所做出的决定,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对学术委员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委员职务的处分。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制度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湘生机职院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