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学院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研究决策学院行政事务的重要会议,会议的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和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基本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有关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和实施党委会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拟定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审定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学生、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内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信息化建设、审计与监察、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稳定、招生就业、基本建设等全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五)研究审议学院内部行政机构及编制设置、行政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队伍建设方案,人才工作方面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计划,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六)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金额在5万(含5万)至20万(不含20万)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研究审议学院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和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事项,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审议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八)研究审议以学院名义申报、发表和组织实施的重大教学科研成果,以及招生就业、教育教学等行政方面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九)研究审定学生学籍异动、学籍注销、学生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十)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在自己分管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为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必要时应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议题征集与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或有关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议事内容和范围,填写会议议案建议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提出,并交由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如有协作部门,协作部门应签署意见),须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 会议的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事项,可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原则,有关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门力量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广泛调研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应研究形成书面材料,议题材料作为内部文件永久保存。议题材料内容包括:需议定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要点、建议或方案。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书面材料分送与会院领导及有关列席人员,并提前1天通知开会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四、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四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所有关议题和事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场。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口头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精神和议事事项整理印发会议纪要(文件),会议纪要随每年院长办公会召开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作为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文字依据。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2份存档备查,并印发至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会议决策与实施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学院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订建议案,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研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坚决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先由提出部门或个人、分管院领导分别作简要陈述或补充,然后出席会议成员分别对议题简要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相同或一致的不重复发表)。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在与会人员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决定性意见,明确主办部门和负责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有关责任人分工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有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及时向院长汇报、提出复议,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院长决定,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复议提请人或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复议理由,经相关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同意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督导落实会议精和议定事项,及时了解会议精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汇报。执行部门、责任人应按照会议决议或决定严格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对违规办事、工作拖沓、不抓落实的,应及时批评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学院党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