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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序   言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03年的湖南修业学堂,1920年改制为农科职业学校,1929年命名为湖南修业农业学校,1934年更名为湖南修业高级农业职业学校,1950年改名为湖南省修业农林专科学校,1952年正式命名为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办于1958年,1997年改名为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2001年两校合并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厚重的文化底蕴,历经百年风霜,经战乱而不散,沐风雨而弥坚,遇改革而兴盛,培养了一批革命先驱和大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为中国革命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百余年来,学院秉承"为时养器、器为时用"的办学宗旨和"务本崇实、修德精业"的校训,始终坚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传承"崇朴尚实、实干兴邦"的修业文化,弘扬"创新、奋斗、奉献、协作"的隆平精神,形成了以"和·实"为主线的文化理念,努力将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生物机电职院,英文译名:Hunan Biological And Electromechanical Polytechnic。学院网址:www.hnbemc.edu.cnwww.hnbemc.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隆平农业高科技园区。学院有东湖和马坡岭两个校区以及长沙县北山湖南超级杂交水稻生产示范与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院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农业委员会主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为学院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遵循开放办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改革活校的发展战略和依托行业、对接产业、办好专业、融入企业、服务就业的发展思路。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学历教育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并举,实行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开放办学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国内联合与国际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综合竞争力。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主确定办学方略、质量方针和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调整学院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对接产业,创新发展,形成特色。
  学院坚持人才培养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继承和发展农林牧渔、制造业等传统优势,种植、养殖、加工、机电、车辆、贸易、信息、人文等专业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结合原则,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县域经济为重点,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社区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服务推进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实行集团化办学,走校企融合、产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教育全过程,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三章  管理与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专业建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他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科研改革等重大方案;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群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对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人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并决定学术委员会专业(专门)委员会章程(组织规程)。
  (二)评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专业带头人等人才选拔培养的学术水平;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学系(部)、研究所、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图书、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院长提议,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教学系(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专业教育教学改革。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充分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
  (六)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七)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追踪调查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十)做好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决定,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管理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担任。
  第三十六条  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教学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本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学术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统筹设立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团组织,设立学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应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系(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由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和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院的考试制度,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关注社会文明,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者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院在教学、管理、服务和课外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人人成才"平台,支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和资产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院捐赠收入全部上交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牵头组建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积极参加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相关工作,积极带头建设好中国现代农业装备职业教育集团,为湖南乃至全国农业及其职业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条  校友包括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院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地方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可成立或者参加相应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九章  院徽、院旗、院歌和院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院徽由内外两个圆圈构成,内圈以水稻、齿轮、芙蓉花的造型和数字"1903"为基本识别标识,外圈上半圈为学院中文名称,下半圈为学校英文名称。院徽主色调为绿色。



  第七十四条  学院院旗为桔黄色三角形旗帜,中央篆书书写的"修业"两字,配有"1903"字样。


       第七十五条  学院院歌为《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歌》,金沙作词、孟勇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的10月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后,经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7月16日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编辑:朱巽)